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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84X/2019-16191 文件编号 杭卫发〔2019〕129号 发布机构 杭州市卫健委
成文日期 2019-11-08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卫生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ZJAC67-2019-0001

《杭州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11-08 14:12 浏览次数:

现就《杭州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2016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水平,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和浙江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相继出台了《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和医疗技术指导中心管理规范》。为加强我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促进质控中心建设和发展,更好的有利于加强对全市医疗机构质量管理工作,迫切需要出台杭州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二、文件制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0号)、《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1号)、《浙江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和医疗技术指导中心管理规范》(浙卫发〔2010〕2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杭州市实际情况,制订《杭州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三、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

《杭州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

(一)总则,明确管理办法出台依据和质控中心定义,《办法》第1条—第4条。

本办法所称杭州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市质控中心”)是指由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委”)组建的负责落实相关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要求的组织。

(二)职责,明确市卫生健康委与市质控中心关系及职责,第5条—第8条。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管理与考核,对全市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市卫生健康委对质控中心的管理工作由医政医管与药物政策处统筹负责,其中中医(药)各专业质控中心由中医处具体负责,产前筛查质控中心由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具体负责。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区、县(市)质控分中心的规划、设置、管理与考核,督促在本辖区内开展质控工作。

(三)设置,明确市质控中心设置要求规定,第9条—第15条。

市卫生健康委根据本市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要设置质控中心,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一个质控中心。

(四)运行,明确市质控中心日常运行机制,第16条—第22条。

各市质控中心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组织讨论上一年度工作总结、经费使用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并于每年一月底前将工作总结、经费使用情况和工作计划等报市卫生健康委主管处室,经审核后按计划开展年度质控工作。

各市质控中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质控专业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本专业的最新进展、质控标准、薄弱环节与改进等内容。培训对象至少覆盖市属(市管)医疗机构、各区县(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产前筛查分中心以及各区、县(市)质控分中心。鼓励全市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参加相应质控专业培训。

(五)管理,明确市卫生健康委对质控中心管理机制,第23条—第25条。

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与药物政策处、中医处、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负责对各市质控中心年度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标准见附件)。考核不及格的,予以撤销该挂靠单位承担该质控中心资格,重新遴选挂靠单位,该挂靠单位5年内不得申请该质控中心挂靠单位。考核只达及格的,第一年予以警告,连续两年考核只达及格的质控中心撤销该挂靠单位承担该质控中心资格,重新遴选挂靠单位,该挂靠单位5年内不得申请该质控中心挂靠单位

(六)附件,杭州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考核标准(试行)。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在杭州市全市范围内施行,于2020年 1月 1日起正式施行,不设有效期。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读人:孙雍容、袁北方

政策咨询电话:87060753、87016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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